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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国之投建设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5民初2850号
原告:**,男,198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被告:**,男,197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
被告:殷玮,男,197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
被告:江苏国之投建设科技有限公司。
(曾用名)徐州安达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2572632716F。
地址:江苏省徐州市沛县栖山镇栖东社区48号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新锋,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殷玮、江苏国之投建设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2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昌民
二〇二二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侯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