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22民初8462号
原告:***,男,196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开泉,山东鼎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安达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沛县经济开发区韩信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2572632716F。
法定代表人:刘新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吉敏,男,1965年6月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江苏省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开银,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徐州安达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应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巍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 絮
书 记 员 解小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