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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9某某与徐州安达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22民初909号

原告:***,男,196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开泉,山东鼎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安达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经济开发区韩信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2572632716F。

法定代表人:刘新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吉敏,男,1965年6月5日出生,汉族,徐州安达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职工,住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传民,男,1976年9月9日出生,汉族,徐州安达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职工,住沛县。

原告***与被告徐州安达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2021年4月2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937元,减半收取计246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夫彬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李文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