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22民初909号
原告:***,男,196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开泉,山东鼎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安达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经济开发区韩信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2572632716F。
法定代表人:刘新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吉敏,男,1965年6月5日出生,汉族,徐州安达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职工,住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传民,男,1976年9月9日出生,汉族,徐州安达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职工,住沛县。
原告***与被告徐州安达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2021年4月2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937元,减半收取计246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夫彬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李文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