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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徐州安达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7101民初180号

原告:**,男,197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晨,男,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

被告:徐州安达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经济开发区韩信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刘新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铁十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车站街**。

法定代表人:李敏之,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徐州安达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宁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徐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