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7101民初181号
原告:***,男,1955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晨,男,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
被告:徐州安达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经济开发区韩信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刘新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铁十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车站街**。
法定代表人:李敏之,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徐州安达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波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徐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