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01民初16455号
原告:***,男,1964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钟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文龙,钟祥市双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州安达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沛县经济开发区韩信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2572632716F。
法定代表人:刘新峰,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红卫,重庆帅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中交一公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官庄周家井大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700364M。
法定代表人:马骏,男,1972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海民,重庆金牧锦扬(万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鑫,重庆金牧锦扬(万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交一公局万利万达项目总部万利三分部,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长岭镇(万州市中意职业技术学院内)。
负责人:谢远征,男,1986年11月13日出生,蒙古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海民,重庆金牧锦扬(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鑫,重庆金牧锦扬(万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徐州安达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被告中交一公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交一公局万利万达项目总部万利三分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6元,减半收取35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骆勇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熊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