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5民初6451号
原告:***,男,198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
被告:**,男,198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
被告:江苏国之投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沛县栖山镇栖东社区48号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91320322572632716F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舜泰广场7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1987449。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国之投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未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敏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