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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华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玉环县燃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6)浙1021民初356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华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玉环县燃料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台州华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华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台州华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交纳本院)。
代理审判员***
代理书记员应雪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