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洋建设(辽宁)有限公司

*富与**、辽宁星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525民初629号
原告:**,男,196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男,1973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辽宁星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00085309217X),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大街107-2号312。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通辽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5007678717336),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青龙山大街与霍林郭勒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辽宁星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通辽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富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
案件受理费11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