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融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市七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苏0507执47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七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高铁新城。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澹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5年12月24日生,汉族,江苏省无锡市人,住江苏省无锡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苏州市七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分期付款和解协议,并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据此,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申请人要求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与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0507执47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潘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