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1191民初1708号
原告:苏州市七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嘉元路788号悦豪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李后田,该公司董事长。(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杜存朋,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梅梦倩,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镇江新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大港通都雅寓1幢。
法定代表人:徐春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殷秋涛,江苏瀛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勤,男,1988年6月22日生,汉族,户籍地址镇江市。
被告:镇江瑞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大港通都雅寓1号。
法定代表人:徐春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殷秋涛,江苏瀛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勤,男,1988年6月22日生,汉族,户籍地址镇江市。
被告苏州恒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木东路398号(金桥经济城)。
法定代表人:徐跃。
被告苏州恒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太湖街道锡南路216-3号五楼。
负责人:薄建平。
被告:青建集团股份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堂邑路11号。
法定代表人:吴书义,该公司总裁。(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崔建瑞,男,1971年2月1日生,住青岛市市北区。
原告苏州市七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镇江新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镇江瑞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州恒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苏州恒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青建集团股份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卢 焰
人民陪审员 束德华
人民陪审员 朱金顺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丁 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