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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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02民初7545号
原告:浙江新鼎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磐安县盘峰乡沙溪村88号(自主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7554785954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从***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西关街道婺州街750号301室、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2681699178U。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浙江新鼎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3日立案。2022年10月1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新鼎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4元,减半收取计467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