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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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浙0727执451号
磐安县鼎隆建材商行、浙江新鼎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磐安县鼎隆建材商行与被执行人浙江新鼎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2022)浙0727民初15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磐安县鼎隆建材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6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全部法律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3)浙0727执451号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