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22民初1号
原告:***,女,196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沛县中央御景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时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沛县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沛县沛城正阳中路20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沛县市政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93元,减半收取879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79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