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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某与沛县市政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22民初1号 原告:***,女,196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沛县中央御景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时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沛县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沛县沛城正阳中路20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沛县市政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93元,减半收取879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79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