沛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沛县市政工程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22财保57号 申请人:***,女,196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 被申请人:沛县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沛县沛城正阳中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沛县市政工程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行(账号:32×××88)的存款155万元。申请人***以其名下的位于沛县XX路北侧XX3号楼2**1601室(苏20**沛县不动产权第XXXX号)房屋一套、案外人***以其名下的位于沛县XX路西侧XX小区23幢3**501室(沛房权证政字第××号)房屋一套为保全提供担保。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沛县市政工程公司于2017年5月9日、5月16日、11月6日分别向申请人借款115万元、40万元、100万元,借款时约定借款月利率1.6%,后被申请人仅偿还了部分本息,现尚欠申请人154万余元借款本息未给付。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冻结被申请人沛县市政工程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行(账号:32×××88)的存款155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沛县市政工程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行(账号:32×××88)的存款155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查封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即登记在***名下的位于沛县XX路北侧XX3号楼2**1601室(苏20**沛县不动产权第XXXX号)房屋一套、案外人***名下的位于沛县XX路西侧XX小区23幢3**501室(沛房权证政字第××号)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 允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