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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等与***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冀1028执268号
申请执行人**战,地址**京市朝阳区。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航信息技术有限公,住所地**京市海淀区区。
法定代表人闫玉根,经理。
申请执行人**战、**与被执行人***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028民初8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将被执行人***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27号12层1201房屋过户到申请执行人**战、**名下。
2、申请执行人**战、**可持本裁定书到相关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宝云
审判员  胡 军
审判员  冯爱民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彤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