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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桥支行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津民终60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石北路368号金石工业园软件大厦A区。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天津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桥支行,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 负责人:***。 一审第三人:石家庄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法定代表人:***。 一审第三人:石家庄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法定代表人:***。 一审第三人: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 法定代表人:***。 一审第三人:***,男。 一审第三人:***,女。 一审第三人:***,男。 一审第三人:***,女。 上诉人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桥支行、一审第三人石家庄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家庄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3)津01民初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