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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lt;pgt; lt;titlegt;lt;/titlegt; lt;/pgt;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冀1028执268号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普瑞领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27号12层1201。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普瑞领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028民初8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普瑞领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将被执行人普瑞领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27号12层1201房屋过户到申请执行人***、***名下。 2、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到相关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