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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与普瑞领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冀1028民初854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 原告***。 委托代理人***。 被告普瑞领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27号12层1201,送达地址为石家庄市自强路35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财务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普瑞领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原告***委托代理人***和被告普瑞领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二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3月8日在大厂回族自治县创辉置业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三方约定房屋价值2000万元。原告分期支付房款。买卖当天支付定金10万元。2016年3月30日前共支付被告房款1600万元。原告与被告约定签订合同30天内双方完成房屋产权过户,并交付房屋,原告需要在当天付清尾款390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尽快办理过户,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最后解释说房子不想卖了,价位太低,要求退还给原告已付房款及定金。因双方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 被告辩称,该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屋价款过低,要求被告增加价款,否则不同意继续履行。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普瑞领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8日在大厂回族自治县创辉置业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被告将位于北京市中关村大街27号1201室房屋卖与二原告。房屋价款2000万元。合同约定原告于合同签订之日支付被告定金10万元。此后分别于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十日内、二十五日内给付被告房款200万元、600万元和800万元,余款390万元于被告移交房屋当天付清。合同第五条约定被告应当在2016年4月8日前将房屋交付二原告,并于合同签订之日起30天内办理过户手续。该合同约定双方发生争议向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还就其他事宜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除10万元定金为原告现金支付外,其余款项均由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于2016年3月10日、3月17日、3月30日向被告银行账户转账支付200万元、600万元和800万元。被告于收到上述款项当日为原告出具了收款收条。收条注明了收款方为被告普瑞领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并加盖了公司印章。原告支付前述款项后,被告以房屋价款过低为由拒绝协助二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原、被告签订的房产房屋买卖合同、原告提供的网上银行转账查询单、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收款收条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二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履行义务。被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以房屋价款过低为由拒绝继续履行,已构成违约。二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普瑞领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涉案房屋交付原告***、***,二原告于接收房屋后的当日向被告普瑞领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剩余房款390万元。 被告普瑞领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协助原告***、***办理涉案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交易税费按照合同约定由二原告承担。 案件受理费38000元,由被告普瑞领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