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121民初3060号
原告:青田县海达石艺雕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1704762599U,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三溪口街道溪口村。
法定代表人:林海光,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礼,叶佳林,浙江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广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557510374Q,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丹溪北路**。
法定代表人:龚苏华,系执行董事。
原告青田县海达石艺雕塑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广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后,原告青田县海达石艺雕塑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田县海达石艺雕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36元,减半收取2068元,由原告青田县海达石艺雕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崇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代书记员 尹培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