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通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世纪京泰家具有限公司与***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财保687号
申请人:湖北世纪京泰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红安县经济开发区新型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陈国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军,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通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市四甲镇南京路78号。
法定代表人:何莉忠。
申请人湖北世纪京泰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世纪京泰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通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通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北世纪京泰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江苏通为公司名下价值782804.43元的财产。湖北世纪京泰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北世纪京泰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通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82804.43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434元,由申请人湖北世纪京泰家具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茜倩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耿迎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