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303民催3号
申请人:徐州中国矿大岩土工程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软件园路6号徐州软件园C6号楼10层。
法定代表人:丁陈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晶,该公司法务。
申请人徐州中国矿大岩土工程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于2021年12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徐州中国矿大岩土工程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票号为90400041/20051281,票面金额为400000元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徐州中国矿大岩土工程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徐州中国矿大岩土工程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吕 婷
审 判 员 魏 萌
审 判 员 张鑫瑶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泰龙
书 记 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