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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中矿岩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徐州中矿岩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1财保307号
申请人:徐州中矿岩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软件园路6号徐州软件园C6号楼10层
法定代表人:丁陈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峰辰,江苏正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绪辉,江苏正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田卫国。
申请人徐州中矿岩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8646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提供担保。重庆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11月23日依法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审查处理。
本院认为,徐州中矿岩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8646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813.23元,由申请人徐州中矿岩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靳 晓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黄启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