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中矿岩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徐州中矿岩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12民初13672号 原告:***,男,1981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州市鼓楼区丰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州中矿岩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软件园路6号徐州软件园C6号楼。 法定代表人: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正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正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徐州中矿岩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案件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 雷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吴 娜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