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12民初13672号
原告:***,男,1981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州市鼓楼区丰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州中矿岩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软件园路6号徐州软件园C6号楼。
法定代表人: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正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正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徐州中矿岩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案件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 雷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吴 娜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