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109民初2544号
原告:**,住山西省古交市。
被告:**,住山西省古交市。
被告:**,住山西省古交市。
被告;古交市路桥开发建设公司,住所地古交市头南茆红梁山隧道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81715946289U。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113033116P。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古交市路桥开发建设公司、中铁十二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调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曹 琰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