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百家姓生态园林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哈尔滨市南岗区百家姓生态园林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0103民初14935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5月12日出生,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根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根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南岗区百家姓生态园林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十字街84—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玉秋,该单位员工。
委托代理人:***,该单位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哈尔滨市南岗区百家姓生态园林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50元,被告哈尔滨市南岗区百家姓生态园林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同意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