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水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新潭镇竹林村村民委员会、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新潭镇梅林村村民委员会等与黄山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002民初491号
原告: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新潭镇竹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黄山市屯溪区新潭镇竹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41002ME2021324A。
法定代表人:陈国俊,村民委员会主任。
原告: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新潭镇梅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黄山市屯溪区新潭镇梅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41002ME20213325。
法定代表人:程方芝,村民委员会主任。
被告:黄山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山市屯溪区滨江西路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704950776C。
法定代表人:程刚,总经理。
原告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新潭镇竹林村村民委员会、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新潭镇梅林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黄山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原告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新潭镇竹林村村民委员会、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新潭镇梅林村村民委员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新潭镇竹林村村民委员会、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新潭镇梅林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吴洁宇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曹甜甜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