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金辉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晋城市晋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晋城市金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5财保8号
申请人:晋城市晋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开发区新市东街1285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晋城市金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城区北石店镇北石店村畅安路东商饮街南。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晋城市晋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0日向晋城仲裁委员会申请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3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其在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保险金额为330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2019年5月20日,晋城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晋城市金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晋城市晋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李亚强
审判员  陈建伟
审判员  范建华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赵旭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