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金辉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晋城市鑫隆达工贸有限公司、山西某某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525民初1623号
原告:晋城市鑫隆达工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02MA0K60KPXH。
法定代表人:马某1,任该公司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晋城市城区光明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山西**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00573386190E。
法定代表人:王某,任该公司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2、闫某1(实习),北京盈科(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被告:***,籍贯:河南省项城市人,现住山西省晋城市,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晋城市鑫隆达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于2022年9月28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晋城市鑫隆达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本院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计367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祥太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