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晋0525执保115号
申请人晋城市鑫隆达工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晋城市鑫隆达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网络资金及银行存款403500元,期限为一年。本院审查后依法作出(2022)晋0525财保55号民事裁定书,于2022年7月14日移送执行局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冻结山***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3500元(冻结期限为2022年7月20日至2023年7月19日),保全标的403500元全部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2)晋0525财保55号民事裁定书保全完毕。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