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民辖终3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巨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199号金马郦城16幢105室。
法定代表人:余圆,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市住宅建设总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延龄巷2号东渡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龚并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燕,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长虹路105号。
法定代表人:李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志培,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巨为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市住宅建设总公司、南京万**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20)苏0105民初71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江苏巨为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诉讼标的为返还履约保证金以及前期临时设施费用纠纷,不涉及建设工程本身。因此本案不属于不动产物权纠纷,不适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实际经营地的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撤销一审法院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法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本案所涉工程位于一审法院辖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杨 敏
二○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端木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