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交投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台州汇通高等级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九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1003执1798号
申请执行人:台州汇通高等级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054421-4,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沿江镇前岙洋村。
法定代表人:童桂正,董事长。
被执行人:九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819358-2,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金水路**。
法定代表人:应春富。
原告台州汇通高等级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九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作出的(2015)台黄民初字第219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台州汇通高等级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九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台州汇通高等级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206022.06元及赔偿利息损失。本院于同日将本案案件受理费16050元一并纳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九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春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另查明被执行人涉及集团性债务,执行标的额巨大,被执行人的财产需报上级法院统一协调处置,待处置后,本案作参与分配。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九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状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目前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16年5月9日,本院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在接到本通知后30日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收到通知后,30日内未向本院提供。上述事实,有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九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台州汇通高等级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亦逾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浙1003执179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刘彦彪
执 行 员 张 雷
执 行 员 蒋阳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张灵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