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82民初4519号
原告:***,男,195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珊珊,浙江易特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汇通高等级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沿江镇前岙洋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0740544214R。
法定代表人:李毅。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萍,浙江郑和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台州汇通高等级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委员会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傅 煊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 余燕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