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佳矿地质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与鹤岗市自然资源局、佳木斯市三江地质技术开发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0406民初841号
原告:***,男,1950年4月5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大明,男,1979年10月31日出生。
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鹤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广辉,黑龙江畅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鹤岗市自然资源局,住所地:鹤岗市。
法定代表人:孟祥全,职务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景志,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胜双,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佳木斯市三江地质技术开发公司,住所地:佳木
斯市。
法定代表人:刘江,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守来,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洪阁,该公司工程师。
原告***诉被告鹤岗市自然资源局、佳木斯市三江地
质技术开发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
诉讼中,原告以现需要调取新的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
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充分,应准许。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
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88.28元,减半收取4344.14元免收。
审判员  王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