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105民初6648号
原告:太原市晋源区京源保温建材厂。
经营者:***。
被告:山西广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太原市晋源区京源保温建材厂与被告山西广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太原市晋源区京源保温建材厂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原市晋源区京源保温建材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8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太原市晋源区京源保温建材厂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