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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广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三亚金冕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琼02民终10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广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701132882R,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并州南路西二巷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三亚金冕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562401471M,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223国道294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维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维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西广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三亚金冕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20)琼0271民初28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西广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收到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向其送达《缴纳上诉费用通知书》后,未按通知书指定的期限缴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山西广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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