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109民初847号
原告:中建六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技术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茶淀工业园津汉路茶西村北侧。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中建六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技术分公司职员。
被告:山西广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并州南路西二巷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建六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技术分公司与被告山西广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立案。原告中建六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技术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建六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技术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晓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