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河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930民初439号
原告:河曲县恒得盛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忻州市河曲县文笔镇岱狱殿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山西广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并州南路西二巷*号。
被告:**,男,汉族,1982年4月13日生,现住河曲县。
原告河曲县恒得盛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广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立案。原告河曲县恒得盛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曲县恒得盛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曲县恒得盛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95元,由原告河曲县恒得盛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