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16执1033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西南航空港空港一路一段**。
法定代表人:万云。
委托代理人:李旎,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郝晓兰,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成都市九易模型制作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成都蛟龙工业港双流园区汉江路**/div>
法定代表人:陈添福。
成都***技有限公司与成都市九易模型制作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川0116民初59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成都***技有限公司已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11120.48元,执行费4567元,执行到位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工商、房产、车辆进行了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陈添福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成都***技有限公司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周 虎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科俊
书 记 员 高秀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