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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某某技有限公司与成都市九易模型制作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16执1033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西南航空港空港一路一段**。

法定代表人:万云。

委托代理人:李旎,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郝晓兰,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成都市九易模型制作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成都蛟龙工业港双流园区汉江路**/div>

法定代表人:陈添福。

成都***技有限公司与成都市九易模型制作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川0116民初59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成都***技有限公司已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11120.48元,执行费4567元,执行到位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工商、房产、车辆进行了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陈添福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成都***技有限公司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周 虎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科俊

书 记 员  高秀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