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吉安市众力建材有限公司、江西中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02民初4457号
原告:吉安市众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兴桥镇藤桥村委会山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2054448505Q。
法定代表人:刘红,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志伟,江西文冠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联系。
被告:江西中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望城新区宁远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749900980。
法定代表人:戴世明,公司总经理。
原告吉安市众力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中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安市众力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613元,由原告吉安市众力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聂 芳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马增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