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5民初5088号之二
原告:济南**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山东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济南**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原告济南**电子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电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82元,保全申请费1286.12元,由济南**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