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903民初1229号之一
原告:遂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明月路206号。
法定代表人:刘旭清。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利,四川弘维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男,汉族,生于1993年9月3日,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被告:君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明月路785号君豪阳光大道商业楼6层。
法定代表人:廖家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春燕,女,汉族,生于1983年5月20日,住四川省射洪县,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遂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诉被告**、君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积金贷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遂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遂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046元,由原告遂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担。
审判员 何小宁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蒲春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