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903民初1778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39061515853,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凯旋中路**。
负责人:朱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坤,四川真道(遂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泞君,四川真道(遂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被告:***,男,汉族,1984年9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镇漆家桥村1社15号。
被告:***,女,汉族,1986年1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被告:君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7469084021,住所:遂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明月路**君豪阳光大道商业楼**。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被告***、唐艳春、君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胡又凡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余嘉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