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903民初312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凯旋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39061515853。
负责人:朱斌,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黄坤,四川真道(遂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重,四川真道(遂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6年7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被告:君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遂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明月路**君豪阳光大道商业楼**/div>
法定代表人:廖家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何春燕,女,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系公司员工。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被告**、君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10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负担。
审判员 刘树青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张峻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