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903民初721号
原告:遂宁市船山区丰瑞空心页岩机砖厂,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高新区西宁乡福光庙村十六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3553451223P。
法定代表人:陈义桃
一般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林,四川文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君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明月路785号君豪阳光大道商业楼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746908402J。
法定代表人:廖家国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1年5月15日,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原告遂宁市船山区丰瑞空心页岩机砖厂诉被告君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原告遂宁市船山区丰瑞空心页岩机砖厂于2021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遂宁市船山区丰瑞空心页岩机砖厂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遂宁市船山区丰瑞空心页岩机砖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0元,由遂宁市船山区丰瑞空心页岩机砖厂负担。
审判员 陈海军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唐 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