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903民初981号
原告:***,女,汉族,1973年8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蓬溪县。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毅,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兵,四川遂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君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明月路785号君豪阳光大道商业楼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746908402J。
法定代表人:廖家国,该公司董事长。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果,四川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君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9日立案。因原告***收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 飞
人民陪审员 李爱萍
人民陪审员 邓先荣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舒 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