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中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艾勒姆真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中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15民初17449号
原告:南京***真空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575686663XR,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水西门大街207号10幢704室。
法定代表人:胡世苓,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建武,江苏杰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清荣,江苏杰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中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587496550C,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五乡镇时代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傅冠生。
原告南京***真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中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2019年12月30日原告南京***真空技术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京***真空技术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75元,由原告南京***真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韩文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