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0109执3678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恒途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国行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作出的(2015)***初字第36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杭州恒途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浙0109执367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