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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煤炭测绘院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0104民催17号
申请人浙江煤炭测绘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新塘路**。
法定代表人严红生。
委托代理人金洪磊,该公司职员。
申请人浙江煤炭测绘院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8年6月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出票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新塘路支行,出票人浙江煤炭测绘院有限公司,收款人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萧山分中心,票面金额10000.0元,出票日期2018年5月9日,票号为0010004128062725的银行汇票一份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煤炭测绘院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法忠
人民陪审员  周 婵
人民陪审员  黄 银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郭卓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