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523执恢886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煤炭测绘院,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新塘路**,组织机构代码14380266-8。
法定代表人:陈方敏。
被执行人:浙江凯博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安吉县递铺镇穆王西路**织机构代码56815440-8。
法定代表人:项华平。
申请执行人浙江煤炭测绘院与被执行人浙江凯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作出的(2016)浙0523民初39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据该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浙江凯博置业有限公司支付案件款71960元。
本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浙江凯博置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本院作出的(2017)浙0523破1号民事裁定书已宣告浙江凯博置业有限公司破产,申请执行人浙江煤炭测绘院已就未受偿款项申报了债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浙0523民初395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发国
人民陪审员 元玉良
人民陪审员 诸东冬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桂学良